2008年3月26日 星期三

97/3/18 開放近用資訊

*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包含了
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權
在民國79年之前只修正過4次,79年之後修定的次數頻繁,因進入WTO之故,
為保障著作人之權利而不斷修正!

那麼,怎樣的做法才會觸犯了著作權法,又該如何避免及保護作者呢?

所謂的著作權,指的因著作完成所產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
其中所包含的權利大多是透過民法及刑法來處理!
(在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」有更多的著作權法的詳細說明)

著作權包含了「著作人格權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
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
著作人所享有之「著作人格權」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。
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,但得約定不行使。

著作人所享有之「著作財產權」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
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與編輯權、散布權及出租權。
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!

財產權→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!

任憑取閱的精神是從過去的FREE ACCESS 到現在的OPEN ACCESS
而所謂的
「顯性知識」→ 書籍知識,有紀錄的
「隱性知識」→ 自我內含知識

對於期刊本身來說,是希望被更多人閱讀看到的,所以OPEN ACCESS
對於期刊來說是最好的傳播方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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